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審批對象和申請條件? -- 工作与就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申請和辦理,審批對象爲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和外國人。
⑴用人單位基本條件:依法設立,有實際經營場所、依法納稅、繳納社會保險、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
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支付所聘用外國人的工資、薪金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需經過批准。
⑵申請人基本條件: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境內有確定的用人單位,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或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所從事的工作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爲國內急需緊缺的專業人員;
法律法規對外國人來華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⑴用人單位基本條件:依法設立,有實際經營場所、依法納稅、繳納社會保險、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
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支付所聘用外國人的工資、薪金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需經過批准。
⑵申請人基本條件: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境內有確定的用人單位,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或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所從事的工作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爲國內急需緊缺的專業人員;
法律法規對外國人來華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