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規定
(2012年7月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公布 根據2015年7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為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發揮留學人員的專長和對外聯繫的作用,建設人才強市,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留學人員,經認定並取得相關證明後,可以享受本規定各項優惠待遇:
(一)公派、自費出國學習,並取得國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者碩士以上學位後,到國外進修、做訪問學者1年以上,或者從事博士後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員。
赴港、澳、台地區攻讀學位、做訪問學者或博士後研究且符合前款(一)、(二)項中學歷、學位和成果條件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任職或者兼職;
(二)創辦、承包、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以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資金等形式向各類企業入股;
(四)應聘擔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顧問或者諮詢專家;
(五)來穗開展科研合作、技術開發等活動。
第四條留學人員來穗工作,遵循來去自由、出入方便、學用一致、人盡其才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留學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是為留學人員提供綜合服務的機構,具體負責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聯繫、接待、諮詢、出具相關證明以及提供資訊交流、協助申報、代辦手續等服務。
第六條市政府設立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用於改善來穗工作留學人員的生活條件和工作環境,以及對留學人員短期來穗服務、講學、技術支援、成果推薦、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的資助。
第七條留學人員的薪資,由聘用單位和留學人員協商,從優確定。企業單位聘用的,可以根據情況自定工資標準;事業單位聘用的,其工資可以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從優確定。
第八條留學人員出國前後符合國家工齡政策的工齡合併計算,並可以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出國前後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計算。
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時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九條留學人員回國後首次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時,可以按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評審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具體申報條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來穗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可以根據其學歷、學術或者專業技術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後,直接聘任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職務,不受本人任職年限、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等限制。
本規定所稱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是指留學後在海外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為本市急需引進的各類高級人才,以及擁有較好產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人員。
第十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人才仲介機構免費為來穗的留學人員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務。
已辦理人事代理服務的留學人員,可以按國家規定辦理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出國(境)政審及社會保險等事宜。
第十一條來穗定居的留學人員及一同隨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憑《廣州市區戶入卡》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手續。
夫妻雙方在國外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國護照的留學人員,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國外期間生育以及在國外懷孕後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隨父母戶入廣州。
第十二條留學人員子女入園、入托由當地教育部門和有關部門協助安排;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區教育部門免試就近安排;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統一錄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顧借讀生待遇。
留學人員子女入托、入園、入讀少年宮和入學,托幼機構、少年宮和學校不得收取物價部門規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持中國護照且未在穗定居戶入的留學人員,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證明,在購買住房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留學人員,憑在穗所購住房的房產證、商品房預售登記證明書、契稅完稅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從留學人員專項資金中提供的安家補助費: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學位的;
(二)在海外曾從事博士後研究的;
(三)在海外取得碩士學位並且在本專業領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經驗的;
(四)經認定的其他留學人員。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對來穗工作的留學人員應當優先解決居住問題。符合申請人才公寓條件的,可以申請租用廣州市人才公寓。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会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持中國護照應聘到廣州市屬單位工作或者在廣州投資辦企業的留學人員,根據需要申辦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證件或者出國任務批件。
來穗工作的留學人員,在辦理多次往返港澳證件及簽注時,可以享受辦證綠色通道及辦證時限上的便利。
對入選廣州市以上高層次人才計劃、加入外籍的留學歸國人員,公安機關可以按規定為其簽發2年至5年有效期的《外國人居留許可證》。
第十六條留學人員自國外畢業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過2年,且自畢業後首次入境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購買1輛免稅國產小轎車。
第十七條市政府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專項扶持資金,用於資助留學人員來穗創辦符合本市經濟和社会發展方向、具有較為廣闊市場前景或者較為顯著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十八條留學人員以知識產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且可以依法轉讓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權、債權作價出資佔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由各出資方依法協商約定。
留學人員以知識產權出資設立合夥企業,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涉及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留學人員以自己持有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在廣州創辦的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留學人員以廣州作為專利申請地址申請並取得海外專利的,可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資助。
第二十一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充分發揮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的引導作用,鼓勵全市孵化載體積極引進留學人員的創業項目和創辦的企業在穗發展,按照引進的實際情況,在績效評價中予以加分。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可以向廣州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相關子基金、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委託機構推薦。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鼓勵和扶持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基地建設。
留學人員企業、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和接收留學人員的單位,可以申報廣州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
經認定的廣州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或者入選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的,市財政給予適當資助和配套經費。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開展評選廣州十大優秀留學歸國人員工作,表彰、獎勵對本市經濟建設、科學進步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
第二十四條市統計部門應當建立留學歸國人員統計工作制度,向社會公布留學歸國人員有關統計資訊。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留學歸國人員資訊庫和出國留學人員資訊庫,實現資源共享,為人才遴選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條已獲得本市其他同類財政資助的留學人員,不能同時享受本規定的財政資助。
第二十六條留學人員在穗工作期間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可以向市勞動人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涉及的項目資金及其資助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知識產權部門依照各自職能,会同市財政部門在本規定施行1年內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12月25日公布的《廣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