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華留學:學校招收與培養管理辦法速覽
policy2026/05/26
2017年3月20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聯合發布《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
該辦法旨在規範學校招收、培養、管理國際學生行為,增進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適用範圍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學前、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各類學校,以及在上述學校接受教育的非中國籍外國學生。
1.高等學校依據辦學條件自主確定招生計畫和專業,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漢語和中國概況被列為高等學歷教育必修課,政治理論為哲學、政治學專業必修課。
3.實行國際學生全員保險制度,未按規定投保者學校不予錄取,已在校者予以退學或不予註冊。
1.適用對象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且在境內學校接受教育的外國學生。
2.申請者須具備相應的入學資格,提供經濟保證證明,並按要求通過學校組織的考試或考核。
3.未滿18週歲且父母不在中國境內的,須委派在華常住人員作為監護人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執行時間:該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簽證流程:申請人憑錄取通知書等材料辦理X1或X2字簽證,入境30日內須申辦居留證件。
3.證書管理:高等學校須為學歷教育學生辦理學籍和畢業證書電子註冊,符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1.宗教限制:學校不提供宗教活動場所,校內嚴禁進行傳教、宗教聚會等任何宗教活動。
2.活動準則:學生可參加勤工助學,但不得就業、經商或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3.健康要求:入學須辦理體檢確認,患嚴重精神障礙或傳染病者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本辦法透過健全招收、培養、監督全流程管理體系,保障了國際學生教育品質,提升了教育國際化水平。
政策諮詢: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官網(www.moe.gov.cn)或撥打010-66096114服務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