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海留學人才政策指南:工作、創業與居留便利速覽

policy2026/04/28

本規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26年1月30日印發(滬府規〔2026〕1號),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核心目的為加快推動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實施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進政策。


適用於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留學人員(含入外籍及從港澳台地區出國人員)及僱用留學人員的用人單位。


一、核心政策條款


1. 戶籍與居住證:留學人員及其配偶、16週歲以下或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入外籍留學人員可申請辦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


2. 創業扶持:留學人員可利用專利、專有技術、科技成果進行技術轉讓、技術入股、質押融資,可自辦企業或與本市企業合資。


留學人員企業可享受創業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科技創新券等政策。


3. 職稱與資格: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的留學人員可參加本市職稱評審和職業資格考試。


高層次留學人員的海外工作經歷、學術成果可作為參評高級職稱的依據,不受國內任職年限限制。


4. 永久居留:入外籍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可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加注「人才」)或R字簽證(人才簽證),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5. 子女教育: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階段按就近原則辦理就讀;在本市高中畢業的可在本市參加高考。


6. 社會保障:留學人員按规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應待遇。未就業配偶及未滿18週歲或高中階段在讀子女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入外籍留學人員可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並申請貸款。


7. 薪酬待遇: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可自主認定優秀留學人員為高層次人才,採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方式決定薪酬,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二、適用對象及條件


1. 一般留學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並獲得國(境)外學士及以上學位;


(2)國內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國(境)外高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


2. 高層次留學人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聲望的著名科學家;


在國際著名學術刊物發表有影響論文或獲國際學術獎勵的專家;


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


在政府機構、國際組織、非政府機構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


在世界知名企業擔任高級管理或技術職務;


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擁有重大技術發明或自主知識產權;


經國家或市人才工作局認定的其他高層次人才。


3. 重點引進方向:先導產業、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緊缺急需的高層次留學人員。


三、執行標準及時間


1. 施行時間: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1年1月31日)。


2. 主管部門:市人才工作局為留學人員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及資格認定。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人力資源局、市稅務局、上海海關、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按各自職責協同配合。


3. 創業資格認定:留學人員可委託國內親友代為申請創辦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認定,市人才工作局先行受理,再由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4. 服務平台:推進留學服務「一件事」工作,構建線上線下一站式服務平台;


各區設立留學人員服務窗口,提供政策諮詢、業務受理及服務保障。


5. 留學人員創業園:符合條件的創業園享受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相關政策,須成立專門服務團隊,提供註冊、稅務代辦、專案申報、法律諮詢、投資融資等綜合服務。


6. 資金支持:創業引導基金和扶助資金加大對留學人員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擔保機構提供貸款擔保和再擔保服務;留學人員企業可享受創業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優秀創業專案獎勵等。


四、注意事項


1. 入外籍限制:入外籍留學人員不得在國家機關擔任國家公務員,但可擔任顧問或咨詢、技術專家職務。


2. 子女高考條件:留學人員子女須在本市就讀高中階段並獲得高中畢業文憑,方可在本市參加高考,報考在本市有招生計劃的高校。


3. 居留許可銜接: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按临港新區現行做法辦理工作許可,居留許可期限不超過居住證有效期。


4. 資金兌換規定:留學人員回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清算所得等,可依法以人民幣或外匯匯入、匯出。


5. 科教用品免稅:因科研、教學所需從境外進口科教用品,須依托具有免稅資格的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向海關申請,按國家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6. 知識產權保護:加大留學人員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符合規定的專利申請可減免相關費用,技術成果可按國家規定作價入股投資。


7. 公務員報考:留學人員取得的國(境)外學歷學位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與國內學歷學位證書有對應關係的,方可作為報考本市公務員的依據。


8. 綠色通道:經市人才工作局認定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可享受落戶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辦理綠色通道、開立個人自由貿易賬戶、通關便利等待遇。


本規定是上海打造高水平人才高地的重要制度保障,通過戶籍、創業、教育、社保、居留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留學人員引進體系。


政策諮詢渠道:


上海市人才工作局服務熱線021-12333


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網www.shangha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