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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於進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放有關事項的通知

policy2026/06/23

各有關單位:


為實行更具競爭力的高精尖人才培養引進政策,做好我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和傑出人才工作經費發放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


(一)獎勵補貼。2016年3月23日(含當日,下同)後經我市認定的傑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以及海外A類、B類、C類人才(以下統稱高層次人才),可以申請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二)工作經費。2016年3月23日後經我市認定的傑出人才,其所在單位可以申請傑出人才工作經費。


二、發放條件


(一)獎勵補貼。申請獎勵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在深圳全職工作。申請人在我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6個月及以上(不含補繳或補申報,下同),因政策原因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者除外。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被認定為在深圳全職工作:


(1)與市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係的;


(2)非因履行深圳全職工作需要,在市外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或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


(3)在市外領取勞務報酬高於深圳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收入的;


(4)在深圳創業的人才,所創企業未正常經營且未依法納稅的;


(5)其他非全職工作的情形。


2.申請人及配偶未曾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指各類帶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包括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贈與住房等)。


3.申請人及配偶未曾享受過面積約200平方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請人屬於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的,還應具備我市戶籍。


5.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獎勵補貼:


(1)5年內存在重大行政違法案件資訊紀錄、虛報、冒領、詐騙、挪用財政資金紀錄、違反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不誠信行為紀錄,或對申報單位有前述行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明確結論的;


(3)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的行政處罰紀錄,或對申報單位上述行為紀錄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4)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對申報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5)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6)未按照相關規定完成高層次人才任期評估或評估不合格的。


6.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承諾申請人勞動(聘用)合同簽訂單位、社會保險繳納單位、納稅申報單位三者一致,且在申請獎勵補貼對應的任期年度內申請人不存在本通知所列「不被認定為在深圳全職工作」以及「不得申報獎勵補貼」的各類情形。


(二)工作經費。用人單位申請傑出人才工作經費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我市依法註冊登記;


2.與傑出人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傑出人才在深圳全職工作。


三、發放標準及方式


(一)獎勵補貼


1.傑出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600萬元;


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300萬元;


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200萬元;


後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獎勵補貼標準為160萬元。


奖励補貼按五年任期分次發放,每任期年度每人發放1次,每次發放按照符合條件的實際月數計算(任期年度內,符合條件的實際月數不足6個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發放),


最高金額分別如下:傑出人才為12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和A類人才為6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和B類人才為40萬元;後備級人才和C類人才為32萬元。


2.獎勵補貼應在每個任期年度期滿後12個月內提出申請。


其中,首次申請且已在深圳全職工作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12個月的,可在獲得高層次人才認定(確認)滿3個月後提出。


(二)工作經費


1.傑出人才工作經費標準為100萬元,一次性發放至用人單位,一人僅限申領一次。


2.工作經費應在獲得傑出人才認定後24個月內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傑出人才應已在深圳全職工作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滿9個月。


四、發放流程


(一)獎勵補貼


1.提出申請。


高層次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由所在單位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申請表》;


(2)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申報承諾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記錄期間須包含擬申請獎勵補貼對應的任期年度);


(4)國(境)外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資料。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分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為準;


賴港澳定居的內地居民(已註銷內地戶籍)以港澳居民身分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為準;


中國台灣地區居民以《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為準;外國國籍人士以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為準;


(5)創業類人才,提供所在企業的納稅紀錄。


2.受理審核。


申請材料齊備且符合申請條件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受理,並在受理材料的次日起4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作出行政決定前依法需要聽證、調查、鑑定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超過60個工作日,且不計入上述規定期限內。


3.公示。


經審核符合發放獎勵補貼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市人才主管部門另有規定除外),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網站集中公示5個工作日。


4.撥付。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在次月將高層次人才的獎勵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金融社保卡帳戶或其他本人指定帳戶。


(二)工作經費


1.提出申請。


傑出人才所在單位申請工作經費的,應由所在單位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傑出人才工作經費申請表》;


(2)深圳市傑出人才工作經費申報承諾書;


(3)與全職在深圳工作的傑出人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4)傑出人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


2.受理審核。


申請材料齊備且符合申請條件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受理,對申請材料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後商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發放名單。


3.撥付。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財務有關規定撥付工作經費,傑出人才所在單位為預算管理單位的,工作經費由市財政部門直接下達資金指標至所在單位;


傑出人才所在單位非預算管理單位的,工作經費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撥至所在單位的銀行基本帳戶。


五、終止發放


(一)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發放獎勵補貼


1.申請人在有效任期內終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高層次人才資格的;


2.其他需要終止發放獎勵補貼的情形。


(二)傑出人才工作經費終止發放的情形


傑出人才終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認定資格的,其所在單位應將工作經費支出及結餘情況書面反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並按規定退回剩餘工作經費。


六、部門職責


(一)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編制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的年度預算、決算,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報材料,發放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可對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相關的情況開展調查,並做出相應處理;


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及時修訂完善相关政策規定。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審核、批覆高層次人才資金年度預算、決算;


按規定辦理資金指標下達;


對資金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並根據需要組織重點績效評價。


(三)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的購房優惠政策享受情況、傑出人才享受免租住房情況。


對按本通知規定享受獎勵補貼的國內高層次人才,終止發放其2016年3月23日後剩餘任期的購房補貼。


七、監督和管理


(一)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應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申請人及所在單位利用虛假材料和資訊申請的,如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尚未發放,應取消其申請資格;


如已發放,還應命令其退還或追繳,並依相關規定處理,將不良紀錄納入深圳市公共信用資訊資源目錄,推送至市公共信用資訊平台,同時5年內不再受理其獎勵補貼和工作經費的申請。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對申請人及所在單位進行事中事後抽查,可要求申請人及所在單位補充提供申請人工資流水、出入境紀錄、房屋(場地)租賃合同、員工名冊、銀行流水、單位納稅紀錄等材料進行核實。


經核實有違反誠信承諾行為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取消申請人和所在單位的申請資格,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已發放的獎勵補貼資金和工作經費,申請人和所在單位應全額退還或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依法追繳。


(三)申請人及所在單位退還已領取資金的,應按規定一次性退還指定帳戶,並將退款憑證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


(四)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發放資金過程中存在違反有關規定、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其他


(一)2016年3月22日前認定,在2016年3月23日後仍處於任期內,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規定享受購房補貼的國內高層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計劃」規定享受獎勵補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按新標準發放剩餘任期年度的獎勵補貼,不再重複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規定的購房補貼和「孔雀計劃」規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二)2016年3月23日後新認定的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若本人或其配偶正在領取購房補貼或房改住房補貼,可在市住房建設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申請改領獎勵補貼。


核發獎勵補貼金額時應扣減其本人及配偶已領取的購房補貼或房改住房補貼金額。


變更手續只能辦理一次,本人或其配偶申請改領獎勵補貼後未實際領取的,可向市住房建設部門申請撤銷變更手續。


(三)高層次人才類別和等級變更的,可按新類別、新等級獎勵補貼標準予以發放,但應扣除原類別、原等級已領取的獎勵補貼或購房補貼。


(四)申請獎勵補貼的任期年度內,申請人在市外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或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超過6個月的,本任期年度獎勵補貼不予發放。


申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領取異地人才獎勵性補貼的,其在異地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或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月數不予扣除:


1.申請人已在深圳創辦企業,因拓展異地業務需要,擔任異地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且在異地繳納工資薪金所得稅額小於在深圳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稅額。


2.申請人從異地企業離職與該企業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協議期間領取競業補償金。


3.申請人屬於異地事業單位離崗創新創業人員或停薪留職人員,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


4.申請單位為異地事業單位下屬或管理機構,辦理了申請人原單位所屬人事組織部門的任命手續,且辦理了深圳市對應部門任命備案手續。


(五)同時為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不能重複享受獎勵補貼。


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同一自然年度內不能同時申請享受獎勵補貼和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境外高端緊缺人才稅收優惠政策。


(六)屬於外地轉入我市的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的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七)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由高層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


傑出人才工作經費由所在單位按相關資金管理規定,用於傑出人才科研工作,所在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規範工作經費使用管理,並接受有關監督檢查。


(八)本人及配偶均為高層次人才的,僅可由符合本通知相關條件的一方申請獎勵補貼,並應扣減本人已領取的購房補貼、房改住房補貼以及配偶(原配偶)已領取的購房補貼和婚姻存續期間已領取的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房改住房補貼,其中,配偶(原配偶)領取過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的,需扣減配偶(原配偶)2016年3月23日後受理且在婚姻存續期間已領取的部分。


(九)已根據《深圳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於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放有關事項的通知》(深人社規〔2017〕8號)規定申領過任期年度的獎勵補貼,但在首次申請至本通知施行前存在未領滿任期年度獎勵補貼情形(含高層次人才證書已到期),且在本通知生效後仍在深圳全職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屬於不符合發放條件和獎勵補貼終止發放情形的除外),可於本通知生效後180天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出補發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本通知發放條件審核,符合發放條件的,予以補發。


(十)本通知所稱「創業類人才」是指申請人或其配偶為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


「未正常經營」是指企業註冊地或實際辦公地無正常工作跡象且不具备工商登記營業範圍所需的材料、設備、人員、場地等基本條件,或者不能提供業務訂單(合同)等生產經營材料且企業除代扣代繳個稅以外無其他自繳稅費(屬於分公司等除外)。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住房和城建設局關於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發放有關事項的通知》(深人社規〔2017〕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城建設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