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北京市國際職業資格認可目錄 (2025年版)

policy2026/05/19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建設人才強國」的戰略部署,進一步優化首都營商環境,提升國際人才集聚能力,搭建與國際接軌的人才評價體系,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國際職業資格認可目錄(2025年版)》(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1),並分層分類配套相關保障措施。現將《目錄》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提供來京便利服務


(一)《國際職業資格清單》持證人員


持有《國際職業資格清單》內職業資格與在京單位建立人事勞動關係的人員可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務:


1.中國籍人員可納入市本級工作居住證辦理範圍。


2.部分職業資格可對應具備相應系列(專業)中級職稱,並可作為申報本市高級職稱的條件;本市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對符合對應條件的人員按照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序,擇優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3.部分職業資格可按要求對應核發相關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並可同等享受本市技能人才培養相關政策待遇。


4.外籍人員可辦理有效期5年以內的多次簽證或居留許可,符合條件的納入辦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機關口岸簽證部門申請口岸簽證。


5.外籍人員辦理工作許可可不受學歷、學位、工作經歷限制,年齡可放寬至65週歲(高精尖產業領域可放寬至70週歲),符合外國高端人才(A類)條件的,可辦理5年以內的有效證件。


6.境外從業經歷視同境內從業經歷。


7.鼓勵本市行業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在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子女入學、社會保障、評價激勵等方面給予其支持和保障。


(二)《急需緊缺國際職業資格清單》持證人員


持有《急需緊缺國際職業資格清單》內職業資格與在京單位建立人事勞動關係的人員,還可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務:


1.可對應相應系列(專業)副高級職稱,並可作為申報本市正高級職稱的條件;本市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求,對符合對應條件的人員按照相關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標準和聘任程序,擇優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2.中國籍人員在崗發揮作用突出,經本市用人單位推薦的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3.作出突出貢獻的國際化專業人才,可按照《北京市高層次、急需緊缺、特殊特藝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辦法》認定取得高級職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事業單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正高可破格聘用在二、三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可破格聘用在五、六級專業技術崗位。


4.中國籍人員可享受赴港澳人才簽注政策,可辦理有效期1至5年不等的多次赴港澳人才簽注。外籍人員可辦理人才簽證確認函,享受出入境便利,本人及家屬按高層次人才辦理簽證證件、永久居留。


5.符合條件的納入市本級高層次人才服務範圍,在相關人才項目評選時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6.符合條件的支持申報本市科技計劃項目。


(三)《出海職業認證清單》持證人員


持有《出海職業認證清單》內職業資格與在京單位建立人事勞動關係的人員,可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務:


1.部分職業認證可對應具備相應系列(專業)中級職稱,並可作為申報本市高級職稱的條件;本市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對符合對應條件的人員按照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序,擇優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2.部分職業認證可按要求對應核發相關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並可同等享受本市技能人才培養相關政策待遇。


3.中國籍人員在辦理護照、港澳簽注方面可享受相關便利。


4.外籍人員可辦理有效期5年以內的多次簽證或居留許可,符合條件的納入辦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機關口岸簽證部門申請口岸簽證。


5.外籍人員辦理工作許可可不受學歷、學位、工作經歷限制,年齡可放寬至65週歲(高精尖產業領域可放寬至70週歲),符合外國高端人才(A類)條件的,可辦理5年以內的有效證件。


二、多渠道實現互認

以直接認可證書、豁免部分課程、減免考試科目等多種形式,推動《國際職業資格互認清單》中所列項目與本市專業技術職稱實現互認。


三、積極推進行業配套政策出台


允許持有《目錄》內境外金融、會計、醫師、教師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依據本市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與操作規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執業活動,依法依規提供符合其職業資格範疇的專業服務。


四、完善京津冀證書查詢驗證服務平台建設


優化人才服務環境,進一步完善京津冀國際職業資格證書查詢驗證服務平台建設,保障人才跨區域流動的便利性:


1.通過升級平台功能、優化流程等方式縮短查验周期,為《目錄》內職業資格證書的真實性提供專業、可靠的查詢驗證服務(見附件2)。


2.對於與在京單位建立人事勞動關係的人員,憑藉該平台出具的查詢驗證結果,可減免相關證書的公證認證材料。此驗證結果可作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工作居住證、人才引進手續、工作許可申請、外籍醫師備案等各類業務時的有效依據。


3.《目錄》內職業資格人員在京津冀區域內流動就業時,無需對所持職業資格重新進行確認,可直接依照相關規定享受對應的人才政策待遇。


五、建立《目錄》遴選、調整和退出機制


建立《目錄》的遴選標準、升級路徑及退出流程等機制,確保《目錄》的科學性和時效性。加強對《目錄》中入選職業資格的多維度追蹤監測,具體涵蓋證書發放情況、技術水平達標狀況以及持證人員來京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的實際成效等內容。對經監測發現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將從《目錄》中移除。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於印發<北京市國際職業資格認可目錄(1.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業發〔2024〕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