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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

policy2026/05/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助力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進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持續優化人才環境,吸引更多海外人才來滬工作或者創業,為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創業的人員。包括:加入外國國籍的留學生;外國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國專業人才;持中國護照、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留學生和其他專業人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人才,台灣地區專業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員具體範圍及條件等事項,由市人才工作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條(部門分工)


市人才工作局負責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海外人才居住證」)的申請受理、核定等綜合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負責海外人才居住證的製作、發放等相關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市數據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委金融辦、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金融監管局、上海海關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證件一般規定


第四條(功能和類別)


海外人才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生活並享受相關待遇的證明。


海外人才居住證分為主證和隨員證。符合條件的海外人才可以申請主證,其配偶和未滿18週歲或者高中階段在讀的子女可以申請隨員證。


第五條(基本資訊)


海外人才居住證載明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地區)、證件類型及號碼、近期照片、簽發日期、簽發單位、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六條(有效期限)


海外人才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1至5年和10年。


市人才工作局根據申請人的年齡、學歷學位、專業類別、工作資歷、有效身分證件、來華工作許可、聘用(勞動)合同期限、應聘職務等條件,確定海外人才居住證的有效期限。


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張江科學城和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等區域工作的加入外國國籍留學生可直接辦理長期(最長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證。


第三章 證件申辦


第七條(申請)


需要辦理海外人才居住證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通過本市「一网通办」系統向人才工作部門提出辦理申請。持有A類來華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可根据個人願望直接申領《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家屬可申領隨員證。


第八條(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海外人才居住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有效身分證件;


(三)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證書等符合人才認定標準的材料;


(四)在本市的住所憑證;


(五)有效的健康狀況憑證;


(六)聘用(勞動)合同;


(七)工作(就業)期間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材料。


用人單位及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受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受理;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补齐的相關材料。受理窗口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資訊、材料移送市人才工作局。


第十條(核定)


市人才工作局應當自收到申辦資訊、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辦理通知;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證件製發)


海外人才居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製發,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由市公安局製證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製證。海外人才居住證按照市統一標準規範要求,同步製發電子證,並歸集到市電子證照庫。電子證與實體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資訊變更)


持證人在證件有效期内離職的,應當由原用人單位於30日內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統中辦理證件中止手續。持證人在證件有效期内所在單位、身分證件號碼等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於30日內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統中辦理證件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證件續辦)


證件有效期滿,持證人需要續簽換證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由用人單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統中辦理續辦手續。


第十四條(掛失補辦)


實體證件遺失的,應當及時由用人單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統中辦理掛失補辦手續。


第十五條(註銷)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不再符合海外人才居住證申辦條件或者主動提出註銷申請的,由市人才工作局註銷其證件。


用人單位或者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由市人才工作局根據情節輕重,暫停或者取消用人單位申請資格,並註銷申請人證件。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和申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及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相關資訊按照規定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台。


第四章 持證人待遇


第十七條(居留許可)


持證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有效期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期滿後可以按照規定續辦。


第十八條(工作許可)


持證人是加入外國國籍的留學生,可以按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現行做法辦理工作許可。


第十九條(創辦企業)


持證人可以在本市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創業團隊孵化場地費補貼、優秀創業項目獎勵等創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聘用)


持證人經本市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專案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機關聘用。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


持證人在上海工作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符合條件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或延遲申領養老金。持證人未就業配偶及未滿18週歲或者高中階段在讀的子女可以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支持家庭共濟網成員按照規定使用家庭共濟資金。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


持證人在上海工作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與本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係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等手續。


第二十三條(子女教育)


持證人子女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階段的,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原則辦理就讀手續。符合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條件的,可以自行申請就讀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持證人是留學生,其子女在本市就讀高中階段並獲得高中階段學校畢業文憑的,根據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高考,報考在本市有招生計劃的高等院校。


第二十四條(安居保障)


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市、區兩級人才安居保障範圍。支持持證人家庭自住購房需求,按照規定購買自住房。


第二十五條(人才發展)


持證人可以按照相關要求申請本市有關人才和科研項目支持。


第二十六條(資格評定、考試和登記)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註冊登記。


第二十七條(通關便利)


持證人為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可以簡化手續,由市人才工作局出具高層次人才證明,以個人隨身攜帶、分離運輸、郵遞、快遞等方式出入境科研、教學和自用物品,海關部門給予通關便利。


第二十八條(來滬定居)


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入境,3年及以上有效期的港澳居民特殊人才持證人,本人自願放棄港澳居民身份,且符合在本市落戶條件的,可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申請來滬定居。


第二十九條(永久居留)


3年及以上有效期的海外人才居住證持證人,可憑市人才工作局出具的海外高層次人才認定證明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加注「人才」),工作滿3年後,經單位推薦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分證》的外籍人才,可直接申請辦理與其《外國人永久居留身分證》有效期相匹配的海外人才居住證。


在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內工作、創業並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分證》的外籍人才,以及加入外國國籍留學生可以按照規定申辦海外人才居住證。


第三十條(金融服務)


持證人符合條件的,可以在相關銀行申辦人民幣信用卡。持證人依法納稅並取得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及相关證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將其在本市期間的合法收入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支持符合條件的持證人通過線上渠道申辦薪酬購付匯FASTPASS。


第三十一條(車駕證照辦理)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辦理機動車駕照、機動車登記等業務。


第三十二條(車牌額度)


持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參加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或者申領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


第三十三條(評選表彰)


持證人可以按照規定參加本市有關評選表彰,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四條(政府服務)


持證人可以實名認證註冊「隨申辦」APP,並使用政府服務相關功能。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過渡條款)


本辦法實施後,原《上海市居住證》B證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期滿後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實施細則)


市人才工作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