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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文件 兩地互認試行辦法

Immigration Guide Article2026/05/20

為持續優化營業環境,唱好杭甬「雙城記」,進一步惠民利企深化外商投資便利化改革,有效簡化外商投資經營主體登記提交的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文件等相關材料,全面提升服務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水平的改革目標,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外國投資者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適用於在杭州市、寧波市兩地經營主體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的各類外商投資經營主體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及備案,外資併購,股權出質等需要外國投資者提交主體資格文件的情形。


三、本辦法所指的主體資格文件是指:


(一)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送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文件。


(二)投資者所屬國為《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的,主體資格文件是指其本國主管機關的公證文書和當地有權機關簽發的附加證明書(中國不承認具有主權國家地位以及與中國間不適用公約的國家除外)。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文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的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市場監管總局制發的提交材料規範要求發生變化的,以最新要求為準。


四、對於已在杭州市、寧波市任一登記機關設立外商投資經營主體的外國投資者,已提交經公證認證的主體資格文件原件的,在主體資格文件的有效期內(主體資格文件未註明有效期的,自主體資格文件公證認證之日起1年內),如該外國投資者再向另一地區投資的,允許該外國投資者提供由已設外商投資登記機關檔案部門出具的加蓋檔案證明章的主體資格文件複印件(以下簡稱主體資格查檔件)作為主體資格材料。主體資格文件對原件首次使用有限定區域的,不影響主體資格查檔件互認的適用區域。


五、外國投資者按照本辦法提供主體資格查檔件的,應當確認主體資格查檔件所記載的外國投資者有關資訊與投資者當前實際情況一致,投資者資訊真實準確。


六、杭州市、寧波市兩地登記機關加強協同配合,建立聯絡機制,推進資訊共享,並根據職能職責做好經營主體登記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七、杭州市、寧波市兩地登記機關按照浙江省、杭州市、寧波市政府部署和杭甬「雙城記」建設要求,持續簡化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文件,不斷提升外商投資經營主體登記便利化水平,優化營業環境助力高質量發展。


八、杭州市、寧波市任一登記機關與其他登記機關就主體資格文件進行互認的,另一地可以根據本辦法給予同等互認效力。其他登記機關認可本辦法對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文件收取、互認等規定的,杭州市、寧波市兩地登記機關根據本辦法給予同等互認效力。


九、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