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來華就業政策詳解
本規定由原勞動部發布,1996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規範管理。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及僱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明確就業許可、申請審批、勞動管理等全流程管理要求。
就業許可制度:用人單位僱用外國人須申請就業許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後方可僱用。
免辦許可情形:政府直接出資僱請的高級技術人員、持《外國專家證》人員、海上石油作業外籍勞務人員、經文化部批准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人員可免辦就業許可。
簽證與證件要求:外國人應持Z字簽證入境,入境後須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
勞動合同管理: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期滿需續訂應提前30日申請辦理就業證延期。
適用對象:不具有中國國籍的就業人員及僱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不包括使領館人員、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人員。
就業基本條件: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具有專業技能和工作經歷、無犯罪紀錄、有確定僱用單位、持有效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證件。
免辦許可對象: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海上石油作業勞務人員、臨時營業演出人員;第十條規定的政府協議項目人員和外資企業首席代表、代表。
許可申請流程:用人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核發許可證書→外國人憑許可證書申請Z字簽證。
證件辦理時限:入境後15日內辦理就業證,30日內申請居留證。
年檢制度:就業證施行年檢,僱用滿1年須期滿前30日內辦理就業證年檢手續,逾期失效。
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禁止就業情形:持F、L、C、G字簽證的外國人及留學生、實習生不得在中國就業。
不得僱用崗位:用人單位不得僱用外國人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第九條第三項除外)。
證件一致性:外國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就業證所註明的單位相一致。
變更手續:變更用人單位或職業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變更就業區域須經原發證機關批准。
違規處罰:擅自就業或僱用可處高額罰款;偽造、塗改、轉讓就業證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政策諮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網(www.mohrss.gov.cn),可諮詢就業許可申領、就業證辦理等具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