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
(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過)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本市更高水準對外開放,促進和穩定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加快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及其促進、保護、管理、服務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全面落實外商投資國民待遇,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與保護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對外開放水準。
第四條本市全面落實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針對外商投資設置准入限制。
本市根據國家規定,在設立、運營、處置等各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類似情形下給予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議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商務、發展改革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及服務等工作;市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外商投資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外商投資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區商務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本區外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及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市、區商務部門牽頭協調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出的跨部門、跨區域問題。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推進解決,並將處理結果向市、區商務部門回饋。市、區商務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回饋。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八條本市強化開放樞紐門戶功能,按照國家對外開放總體部署,實施高標準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推動從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拓展,在更深入層次、更廣領域,以更大力度推動全方位高水平開放。
第九條本市根據國家有關服務業領域對外開放的部署,推動落實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託投資、資產管理、信用評級等金融領域率先開放,有序推進電信、互聯網、醫療、交通運輸、文化、教育等領域擴大開放,並主動爭取國家其他服務業擴大開放政策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試。
第十條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應發揮擴大開放試驗田作用,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對標最高標準、最好水準,根據國家部署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承擔開放壓力測試任務,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經驗。
有關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本市可以在自貿試驗區以外更大地域範圍內適用,但國家明確僅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除外。
第十一條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區片(以下簡稱臨港新區片)應選擇符合國家戰略、國際市場需求大、對外開放度要求高的重點領域,開展差異化探索,實施更加開放的外商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制度,推動實現投資經營便利、貨物自由進出、資金流動便利、運輸高度開放、人員自由執業、資訊快捷聯通,根據國家規定實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收制度和政策,打造更加具有國際市場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特殊經濟功能區。
第十二條本市根據長江三角洲(以下簡稱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依托長三角區域工作協作機制,協同推進重點領域對外開放,不斷提升長三角地區高質量對外開放整體水準。以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建設為重點和平台,探索形成創新發展制度優勢,增強開放聯動效應,引導外商投資產業合理布局。推動完善統一的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對目錄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實施備案。推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標準、辦理事項流程和辦理模式統一。建立統一的外國高端人才工作許可互認及服務制度。
進一步強化虹橋商務區聯通國際功能,聚焦發展現代服務業,深化與長三角的協同聯動,打造虹橋國際開放樞紐。
第十三條本市有關部門應充分發揮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以下簡稱進口博覽會)對擴大開放的溢出效應,發揮進口博覽會國際採購平台、投資促進平台、人文交流平台、開放合作平台作用,強化對進口博覽會參展商的對接服務,策劃和開展貿易投資配套活動,推動進口博覽會與投資促進活動協調聯動。
第十四條對擴大開放領域需要國家層面立法保障的,本市應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建議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以及部門規章等進行調整適用。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已對外商投資相關規定作出調整適用,除同時明確須由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或調整相關管理辦法外,本市應即時貫徹落實。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導,專業機構、商會、協會和企業等共同參與的外商投資促進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全方位、精準化的投資促進服務。
第十六條本市建立統一的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台,歸集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政策措施,發布行業動態、投資促進項目資訊等,線上線下聯動提供投資資訊、項目配對、投資對接等服務。
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台應逐步拓展多語種資訊服務。
第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開展城市推介、區域推介、專題推介、集中簽約等多種形式的投資促進活動。
市外商投資促進機構應宣傳上海投資環境,開展投資促進活動,接受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業務諮詢,指導各區、自貿試驗區、臨港新區片、國家級和市級開發區、虹橋商務區等設立的投資促進機構開展外商投資促進工作。
支持各類投資促進機構在境內外開展投資促進活動,推動投資促進與展覽、文化、科技、體育、旅遊等大型國際活動聯動,拓展引資渠道,提升引資質量。
市商務部門應會同市外交部門對本市在境外開展的外商投資促進活動進行統籌、指導及服務。
第十八條本市加強與國際友好城市、友好組織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區在投資經貿領域的交流和合作。
市商務部門、市外商投資促進機構等應加強與境外駐滬投資促進機構等的聯繫,建立投資促進合作關係,根據實際需要在境外設立投資促進機構,推動完善海外投資促進網絡。
本市在境外設立的投資促進機構應加強與市、區有關部門以及園區的對接,加強與本市企業海外辦事機構的聯動,共同做好項目引進等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市商務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編製外商投資指南、外商投資環境白皮書等指引,以中英文等語種公布,並及時更新。區商務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編製本區外商投資指引。
外商投資指引應包括本區域經濟社會基本情況、重點區域、優勢領域等投資環境介紹、外商投資辦事指南、投資促進項目資訊以及相關數據資訊等內容。
第二十條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和本市重點發展領域內進行投資。
外國投資者投資《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內的項目,按照規定享受稅收、用地等優惠政策。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確認手續,透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
外國投資者投資市、區重點發展領域內的項目,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權限範圍內制定相關費用減免、用地指標保障等鼓勵措施。
第二十一條本市打造高水平總部經濟平台,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各類功能性機構,支持其集聚業務、拓展功能,升級為亞太總部、全球總部。跨國公司在滬總部及功能性機構可以享受資金資助和人員出入境、人才引進、資金結算、貿易物流、物品通關等便利化政策。
市商務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持續創新政策舉措,做好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各類功能性機構的引進、認定及服務等工作。
本市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投資性公司,支持投資性公司依法開展投資活動,為其股權交易、資金進出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外資研發中心,並升級為全球研發中心。外資研發中心由市商務部門認定。市商務、科技、發展改革等部门應對經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在參與政府科研項目、研發成果產業化、國際國內專利申請、研發用品進口等方面加強服務、提供便利。
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開放式創新平台,聚合先進技術、專家、資金、成果、實驗設施等資源,推動中小企業、創新團隊與跨國公司對接,提升創新水準。
第二十三條本市鼓勵在滬金融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多渠道融資。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透過銀行貸款,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本市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跨境融資管理政策,為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提供相應便利。
第二十四條鼓勵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在境內進行再投資。
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擴大投資,可以依法享受企業利潤再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等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區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激勵措施,對本區域經濟社會綜合貢獻度高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對外商投資促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和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格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等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應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透過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依法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土地出让、產權交易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市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依法不施行徵收。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施行徵收的,應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以非歧視性的方式進行,並按照被徵收投資的市場價值及時給予補償。
為應對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徵用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或者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緊急救援物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應。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及時歸還。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被徵用或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取得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外匯自由匯入、匯出。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和香港、澳門、台灣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幣種、金額以及匯入、匯出的頻率等進行限制。
鼓勵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金融科技應用,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外收支便利化和結算電子化服務,探索實施外籍和香港、澳門、台灣職工薪酬購匯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九條本市依法嚴格保護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推動跨區域、跨部門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設,不斷完善司法和行政執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依法懲處侵犯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對於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涉及知識產權的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申請,應快速受理和審查,依法裁定並立即執行。對於重複侵權、惡意侵權以及其他具有嚴重侵權情節的侵權行為,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等懲處措施。適時出台有關法律適用指引,發布中英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第三十條本市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依法需要與其他部門共享資訊的,應對資訊中含有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處理,防止洩露。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應加強商業秘密司法保護,依法適用證據規則,減輕權利人的維權負擔。
第三十一條本市鼓勵並依法保障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與本市各類市場主體、科研主體開展技術合作。
第三十二條本市依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
本市在政府採購資訊發布、供應商條件確定、評標標準等方面,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施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不得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或投資者國別,以及產品或服務品牌等,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和內資企業區別待遇。
第三十三條本市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應充分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
本市制定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應在施行前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但國家另有規定以及公佈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制定機關公佈與外商投資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應以易讀易懂的方式進行解讀,提供相應英文譯本或摘要,並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多語種譯本或摘要。
第三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其法定權限內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書面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應嚴格履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超出法定權限導致承諾、合同無效或無法執行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市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對於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地方標準,應充分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探索提供標準徵求意見稿的英文譯本或摘要。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推薦代表參加本市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鼓勵外商投資企業代表參加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場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依法公開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全過程資訊,為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地方標準起草相關工作、標準翻譯以及標準國際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導。
不得利用標準以及地方標準指導性技術文件,實施妨礙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從事本市供水、供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等建設、運營項目特許經營活動。
本市城市基礎設施領域特許經營政策,依法同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商務部門、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外商投資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投訴工作機構)投訴。投訴工作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投訴人反映的問題。
市商務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推動市級層面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指導、監督各區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市商務部門應完善投訴工作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確投訴處理時限,並對外公佈。
第三十八條本市依托多元化糾紛解決平台,建立和完善調解、商事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本市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探索體制機制創新,依據法律、法規並借鑑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完善與外商投資相適應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依法選擇適用仲裁程序和法律規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涉及外商投資的重大、複雜、難解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由行政復議委員會審議,並安排熟悉國際經貿投資規則的非常任委員或專家參與。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積極推動國際商事審判組織建設,創新國際商事審判運行機制,加快形成與上海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需求相適應的審判體制機制。
第三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商會、協會,有權自主決定參加或退出商會、協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市支持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及時反映會員的訴求,為會員提供資訊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經貿交流、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第四十條外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投資的,應符合股權、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不得投資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本市市場監督、發展改革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在依法辦理企業登記註冊、項目核准或備案、行業許可等事項時,應履行負面清單審核職責,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並加強跨部門資訊共享,對經其他部門審核通過的,相關部門應簡化負面清單審核流程。
第四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承諾符合負面清單要求,並承諾所提交的章程、協議、決議和任職資格證明等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市場監督部門可以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业在本市新建或併購涉及固定資産投資的項目,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在項目實施前透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
除負面清單內非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內外資均需核准的項目實施核准管理外,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對外商投資項目实行備案管理,收到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业オンライン提交的項目全部資訊後即為備案。
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
第四十三條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业應透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商務部門報送投資資訊。市商務部門應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业報送投資資訊提供指導。
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原則確定,能夠透過部門共享獲得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市商務、市場監督部門應做好相關業務系統的對接和工作銜接。
第四十四條本市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和工作要求,配合國家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本市發展改革、商務、經濟資訊化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重大外商投資項目服務制度。對列入重大外商投資項目清單的,透過建立綠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務等方式,統籌推進准入、規劃、用地、環保、用能、建設、外匯等事項,並支持項目落地。其中,符合本市重大工程項目的規定,納入市級重大工程建設協調機制予以推進。
第四十六條本市建立健全與外商投資企業的政企溝通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透過定期召開「圓桌會議」或實地訪問、問卷調查、網路意見徵詢等多種方式,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建議,及時了解並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問題,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业透過「12345」熱線、企業服務雲、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台、商會、協會等渠道,反映相關訴求和意見建議,有關部門應及時研究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市科技、出入境管理部門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提供工作許可和出入境、停居留等便利,透過「外国人工作、居留單一窗口」辦理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内一次辦結。
本市科技部門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引入的外籍高科技領域人才、技能型人才以及其他經認定的急需緊缺人才辦理工作許可,可以適當放寬年齡、學歷、工作經歷等限制。
對接受外商投資企業邀請開展商貿活動的外籍人員,出入境管理、邊檢部門應按照規定,給予口岸簽證和過境免簽便利。
第四十八條本市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托「一网通办」開設涉外服務專窗,為外籍等人員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事項清單、辦理事項指南等英文指引服務。
第四十九條本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透過聽取專案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工作監督。
本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組織代表圍繞外商投資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活動,匯集、反映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外商投資的各項工作。
第五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市投資,参照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