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關於修改《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辦法》的決定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處(局):
現決定對《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條中增加「《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若干規定》」的內容。
二、在第二條第三款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旅館業單位住宿登記規定》」的內容。
三、刪去第五條第二項。
將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為:開設在「一网通办」平台、出入境電子政務平台等互聯網應用端的自助申報平台(以下簡稱「自助申報平台」)。
四、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通過公安窗口申報住宿登記的,應當交驗境外人員的有效身分證件。境外人員委託他人辦理或者由留宿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被委託人或者留宿人的有效身分證件。
五、其他修改
刪去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中的「或者社會化申報平台」,第九條中的「免交居住證明」,第十條中的「及居住證明」。
將第十條中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修改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部分文字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附件:修改後的《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辦法》
上海市公安局
2025年3月15日
第一條為切實提升本市出入境管理服務能力,進一步規範境外人員住宿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若干規定》《公安派出所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境外人員在本市旅館業單位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辦理住宿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人員,是指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但不包括依法免除住宿登記義務的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
境外人員在本市旅館業單位住宿的,不適用本辦法。旅館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旅館業單位住宿登記規定》等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境外人員辦理住宿登記,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資訊。
第三條公安機關為境外人員住宿登記提供便利,拓寬住宿登記渠道,簡化住宿登記材料,在境外人員入境時提示辦理住宿登記。
第四條境外人員在入住後24小時內,應當由本人或留宿人辦理住宿登記。其中,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居住或住宿在農村地區的,可以在入住後72小時內辦理住宿登記。
第五條辦理境外人員住宿登記,可以通過下列渠道進行申報:
(一)開設在公安派出所的戶籍等服務窗口及駐派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的公安辦事窗口(以下簡稱「公安窗口」);
(二)開設在「一网通办」平台、出入境電子政務平台等互聯網應用端的自助申報平台(以下簡稱「自助申報平台」)。
第六條通過公安窗口申報住宿登記的,應當交驗境外人員的有效身分證件。境外人員委託他人辦理或者由留宿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被委託人或留宿人的有效身分證件。
通過自助申報平台申報住宿登記的,應當按照系統提示提交相關材料。
第七條在中國境內出生尚無有效居(停)留證件的外國嬰兒,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居(停)留證件,憑受理回執通過公安窗口申報住宿登記。
遺失出入境證件的外國人,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門申報遺失,憑報失證明申報住宿登記;遺失出入境證件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補辦證件,憑受理回執申報住宿登記。
第八條通過公安窗口申報住宿登記,經查驗身份真實、證件有效、材料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當場受理,並開具《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先予登記並當場告知其補充相關材料。
通過自助申報平台申報住宿登記,在系統審核通過後,可以下載《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的電子檔案,並根據需要自行列印。
《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遺失的,可以通過原申報渠道申請補開或重新列印。
第九條境外人員應當如實申報住宿登記,弄虛作假、不實申報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次申報住宿登記時將不得享受自助申報等便利服務。
第十條本辦法認定的境外人員有效身分證件目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員住宿登記管理辦法》(滬公發〔2008〕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