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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Immigration Guide Article2026/05/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做好留學人員工作,加快推動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實施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進政策,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打造更具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創業綜合生態體系和人才發展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留學人員,包括入外籍以及從港澳台地區出國的留學人員。


前款所指留學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並獲得國(境)外學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到國(境)外高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及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第三條本市重點引進先導產業、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緊缺急需的高層次留學人員。


本規定所稱的高層次留學人員除符合留學人員條件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為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


(二)學術造詣高深,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在國際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得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於本行業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三)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四)在國(境)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五)在世界知名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專家,或在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高級技術職務,在知名律師(會計、諮詢)事務所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


(六)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專案,具有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七)擁有重大技術發明、擁有良好產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八)國家有關部門或市人才工作局認定的高層次留學人員;


(九)其他具有特殊專長並為本市緊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四條市人才工作局是本市留學人員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市引進留學人員的政策、規劃,建設留學人員來上海創新創業交流平台,增強對留學人員的吸引力、凝聚力,對引進留學人員資訊進行綜合分析,對有關工作進行效益評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衛生健康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知識產權局、上海海關、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相关工作。


第五條留學人員工作貫徹「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發揮作用」的方針。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留學人員社會團體及留學人員用於單位等要加強對留學人員的國情教育,使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社會公德,發揚留學報國傳統。同時,關心留學人員的工作和生活,為其在上海工作和創業提供便利。


第六條健全本市留學人員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留學人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推進本市留學服務「一件事」工作,構建線上線下一站式服務平台;各區設立留學人員服務窗口,做好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政策諮詢、業務受理及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章 留學人員為本市服務的方式


第七條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支持鼓勵留學人員利用自己的專業和優勢,通過任職及兼職、合作研究、回國講學、學術技術交流、考察諮詢、創新創業多種形式,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一)在國家機關擔任國家公務員(入外籍的除外)、顧問或諮詢、技術專家;


(二)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形式創辦技術企業;


(三)擔任國有企業法人代表;


(四)在学校、科研机构、醫療機構、文化藝術院團、新聞媒體、金融機構、重點(開放)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受聘擔任或兼任專業技術職務、中高級管理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


(五)投資教育、健康醫療等產業或開辦建築設計、律師、會計、諮詢等服務機構;


(六)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高校、科研院所、各類企業等進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


(七)擔任重大工程、重點專案的高級管理或技術職務;


(八)來本市講學或進行學術、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開展接受委託科研專案的研发活動,或將境外科研專案委託本市有關研究單位、團體進行研發;


(十)依託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訓機構,與有關單位合作或接受委託,為用於單位培養人才,促進國際人才交流;


(十一)在本市註冊仲介機構為本市引進外資、技術、專案等提供仲介服務,或在本市設立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機構等科技服務機構,對接國際創新資源,為國際創新成果孵化和轉化開展創業孵化、技術轉移等專業服務;


(十二)應聘在本市單位駐境外機構工作;


(十三)以其他方式為本市服務。


第八條加強與海外留學生組織和留學人員的溝通聯繫,歡迎留學人員來上海開展考察交流活動。舉辦各類留學人員活動,進一步提升「海聚英才」全球創新創業活動等品牌的影響力,為留學人員在上海創新創業提供便利。

不斷推進長三角地區留學人員工作一體化發展,推動跨區域合作、人才資源共享和高層次留學人才有序流動。鼓勵留學人員通過各種形式,為長三角地區服務。


第三章 創辦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


第九條市人才工作局為留學人員來上海創辦企業依法依規享受優惠政策提供資格認定等相关服務,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依規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享受相關待遇提供便利。


第十條市人才工作局可先受理留學人員委託國內親友代為申請創辦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認定,再由相關部門、單位辦理有關手續,以方便留學人員來上海投資創辦企業。


第十一條在國家和本市允許和鼓勵投資的行業範圍內,留學人員可利用專利、專有技術、科技成果來上海作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質押融資等,也可自辦企業或與本市企業合資,還可用個人或境外註冊公司的名義來上海投資。


第十二條本市鼓勵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創業園可享受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相關政策。


第十三條市人才工作局負責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管理,會同各區和各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對留學人員創業園的指導、扶持,定期對留學人員創業園進行考察評估。各區、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支持創辦留學人員創業園,關心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和發展,建立留學人員創業園技術項目評估機制,選擇技術含量高的企業進入創業園。


第十四條各留學人員創業園應成立專門服務團隊,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提供註冊、稅務代辦、商業、培訓、技術認定、項目申報、法律諮詢、國際合作等綜合服務,鼓勵各留學人員創業園提供研發、知識產權、投資融資等各類專業服務,簡化手續,減少環節。同時,協助留學人員企業按照程序申報國家和本市各類資助專案,鼓勵對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市場前景好的留學人員企業按照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本市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創業園為留學人員提供創業資本和融資擔保支持,為園內企業在吸引國際創業投資和爭取上市等方面創造條件。


第十六條留學人員企業或創業團隊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優秀創業專案獎勵、科技創新券等創業扶助政策。


第十七條鼓勵各類創業引導基金和各類扶助資金加大對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的支持。引導金融機構開發符合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特點和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加強信貸支持,提升融資便利度。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和再擔保服務。


第十八條加大對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鼓勵留學人員企業申請專利,符合規定的可申請減免相關費用。留學人員的技術成果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價入股投資。

第十九條


鼓勵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申報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入住單位等博士後工作平台,鼓勵招收海外博士、博士後開展科研工作,支持符合條件的個人申報本市博士後支援計劃。鼓勵留學人員創業園建立離岸創新創業基地。鼓勵留學人員創業園設立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學院,開設創業訓練營等,組織海外留學人員來上海開展園區行、專案路演等各類創新創業主題活動。支持各類社會化服務機構積極發揮作用,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留學人員創業支援體系。

鼓励留学人员创业园建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鼓励留学人员创业园设立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学院,开设创业训练营等,组织海外留学人员来上海开展园区行、项目路演等各类创新创业主题活动。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留学人员创业支持体系。


第二十條鼓勵各高校及科研機構實驗室向留學人員創辦企業開放,支持留學人員創辦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或與高校、科研機構等聯合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並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進入高校、科研機構等兼職。


第四章 相關政策待遇


第二十一條請上海工作或創業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16歲以下或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可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人才工作局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高層次留學人員還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請上海工作或創業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其中,入外籍及其他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


第二十三條各區要關心留學人員子女的入學升學。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在學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可按照有關規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原則,辦理就讀手續。其子女在本市就讀高中階段並獲得高中階段學校畢業文憑的,根據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高考,報考在本市有招生計劃的高校。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子女可入讀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更好地滿足留學人員外籍子女的就讀需求。進一步優化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佈局。對高層次留學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協助其子女入讀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探索在外籍人員居住相對集中的區域,逐步完善本地中小學接收外國學生就讀機制。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更好地滿足留學人員外籍子女的就讀需求。進一步優化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佈局。對高層次留學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協助其子女入讀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探索在外籍人員居住相對集中的區域,逐步完善本地中小學接收外國學生就讀機制。


第二十四條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可按照臨港新區現行做法辦理工作許可,並可辦理不超過居住證有效期的居留許可。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應協助留學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的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期間,可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市職稱審核、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其海外專業工作經歷、學術科研業績、科技創新貢獻等可作為參評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不受本人國內任職年限限制。按照有關規定對留學人員持有的境外職業資格證書予以認可,並對應相應的職稱。


第二十六條留學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符合條件的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留學人員未就業配偶及未滿18歲或高中階段在讀的子女可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支持家庭成員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家庭共濟資金。


第二十七條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在與本市用於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係並協商一致後,可按照有關規定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與本市用於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的,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或換領機動車駕照,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申請參加非營業性客車配額拍賣。


第二十九條本市為入外籍的留學人員提供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入外籍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加注「人才」)或R字簽證(人才簽證);入外籍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或符合市場化人才認定標準的留學人員,經相關部門或用於單位推薦,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第三十條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要加強資金統籌,為高層次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創業等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條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要關心高層次留學人員配偶的就業,同等條件可優先錄用。


第三十二條經市人才工作局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辦理戶籍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的「綠色通道」、開立個人自由貿易賬戶、通關便利等待遇。


第三十三條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報考本市公務員。留學人員取得的國(境)外學歷學位,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與國內學歷學位證書有對應關係的,可作為報考相關依據。


第三十四條鼓勵本市保險企業開發適應留學人員醫療需求的商業醫療保險產品。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醫院加強與國內外保險公司合作,加入國際醫療保險直付網絡系統。支持市場主體建立第三方國際醫療保險結算平台。


第三十五條留學人員在本市的工作報酬,可根据其所任職務和本人貢獻情況,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後從優確定。高校、科研機構等高層次人才聚集的單位對不超過本單位在編人數一定比例的,可自主認定優秀留學人員為高層次人才,採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方式自主決定薪酬水平,不受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鼓勵企業為包括留學人員在內的員工建立企業年金,已在建立人才企業年金的園區內的企業,可優先為留學人員建立年金。


第三十六條留學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市、區兩級人才安居保障範圍。鼓勵各區和各有關部門、單位向優秀科技創新創業留學人員提供租房補貼或實物房源租賃。


第三十七條留學人員回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清算所得等,可依法以人民幣或外匯匯入、匯出。


第三十八條留學人員因科研、教學所需從境外進口科教用品等,應依托其所在的具有免税資格的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如需對外支付進口貨款,可憑進口合同、發票、進口付匯報關單等材料,到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第三十九條對在本市工作和創業的傑出留學人才,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積極營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